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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

发布时间:2021-01-20 18:34:38 阅读: 来源:车轴厂家

­  5月5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科委主任寿子琪介绍了新出台的《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

­  会议透露,4月20日,《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起草工程中,起草小组专门以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技术、上海大学高温超导带材等项目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遇到的瓶颈作为研究重点,力图通过立法方式,扫清制度障碍,固化成功经验。

­  此外,前期,上海市科委已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7-2020)》(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该行动方案的制订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条例》,《行动方案》将于近期发布。

­  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

­  《条例》共7章4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组织实施”、“服务机构”、“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  《条例》对自主权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明确了单位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同时,明确了单位对转化收益的奖励分配享有自主权,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约定奖励和报酬的具体方式、数额和时限,并自主实施奖励方案。同时,考虑到国家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对员工实施奖励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条例》增加了一句“但书”,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条例》对完成人的三项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明确,即成果转化知情权;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转化的权利;依照规定和约定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两项基本义务,即职务成果完成后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等转化工作的配合义务。

­  从国外成熟经验来看,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备有效的科技成果管理和服务体系。目前,上海市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在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与成果转化的实践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服务。《条例》基于上海市实践,细化和明确了高校院所可以自主选择的三种作价投资方式,即允许高校院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允许高校院所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开展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允许高校院所与科技人员事先对股权分配作出约定,直接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名义作价投资。

­  让从事成果转化的主体获得合理回报

­  《条例》着眼于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  针对国有企业因业绩考核压力而不愿加大投入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于利润;同时,为企业开展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保险支持,采取风险补偿、信用担保、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投资机构、银行、保险公司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投融资和保险服务。

­  此外,《条例》还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人才交流,鼓励高校院所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和协同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转化服务机构、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要求高校院所向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等科技资源。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科技人员双向流动。

­  实践中,由于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资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出于对决策责任的顾虑,部分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缺乏开展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

­  为此,《条例》建立勤勉尽责制度,明确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首先,要求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对相关的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明确规定,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转化工作,即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决策责任。

­  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让从事成果转化的主体获得合理回报,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进行收益分配时,既要对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也要对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既要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成果完成单位的合理利益诉求。

­  为此,《条例》作出制度安排,包括确立“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规定,或者由单位与个人予以约定。成果转化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完成、转化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成果转化法》的法定要求执行。

­  《条例》对高校院所进行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作出指引,即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  需要指明的是,上述奖励比例,是针对高校院所的指导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明确高校院所转化“净收入”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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